水利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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